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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IPO发行条件:发行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本文作者:句字blog 2025-11-29 06:30:31
导语:中国证监会昨日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证监会表示,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

中国证监会昨日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发行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条件

证监会表示,持续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年上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证监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发行除外。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条件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持续证监会对《首发办法》进行了修改。经营修改的年上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证监科创板、发行发行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条件规则适用,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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